译文
国家代代都有很多有才情的人,他们的诗篇文章以及人气都会流(liu)传数百年(流芳百世)。
只要有重回长安的机会,我是不敢像贾谊那样因为被贬而感到遗憾的。
当今皇上极其开明,天下平安欢乐, (有人)从西方献上白玉环,(有人)从东(dong)方进贡措木箭。(西南边远地方的)夜郎、滇池两国,解开辫发(改随汉人习俗),请求封官,(东方的)朝鲜,(西方的)昌海两地的百姓,都叩头接受教化。只有北方的北魏野心勃勃,(横行在)黄沙边塞之间,作出执拗不驯的(样子),企图苟延残喘罢了!(我梁朝)全军统帅临川王萧宏,德行昭明,是梁武帝的至亲,总揽这次北伐军事重任,到北方安抚百姓,讨伐罪魁。倘若您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等我们拿下北魏时)才想起我的这一番话,(那就太晚了)。姑且用这封信来表达我们往日的情谊,希望您能仔细地考虑这件事。丘迟拜上。
待到来年大地春回,桃树李树又含苞吐蕊。可来年的闺房啊,还能剩下谁?
天下的祸患,最不能挽回的,莫过于表面上社会安定(ding)没有祸乱,而实际上却存在着不安定因素。消极地看着祸乱发生却不去想方设法对付,那么恐怕祸乱就会发展到无可挽回的地步。起来坚决地制止它,又担心天下人已经习惯于这种安定的表象却不相信我。只有那些仁人君子、豪杰人物,才能够挺身而出为国家安定而冒天下之大不韪,以求得成就伟大的功业。这本来就不是能够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企图追求名利的人所能做到的。国家安定平静,无缘无故地触发巨大的祸患的导火线。我触发了它,我又能制止它,然后才能有力地说(shuo)服天下人。祸乱发生却想躲躲闪闪地避开它,让别人去承担平定它的责任,那么天下人的责难,必定要集中到我的身上。 从前晁错殚精竭虑效忠汉室,建议景帝削弱山东诸侯各国的实力。于是山东诸侯各国共同起兵,借着杀晁错的名义。可是景帝没有洞察到他们的用心,就把晁错杀了来说服他们退兵。天下人都为晁错因尽忠而遭杀身之祸而痛心,却不明白其中部分原因却是晁错自己造成的。 自古以来凡是做大事业的人,不仅有出类拔萃的才能,也一定有坚韧不拔的意志。从前大禹治水,凿开龙门,疏通黄河,使洪水东流入海。当他的整个工程尚未最后完成时,可能也时有决堤、漫堤等可怕的祸患发生,只是他事先就预料到会这样,祸患发生时就不惊慌失措而能从容地治理它,所以能够最终取得成功。 七国那样强大,却突然想削弱它,他们起来叛乱难道值得奇怪吗?晁错不在这个时候豁出自己的性命,为天下人承受抵挡大难从而控制吴、楚等国的命运,却居然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想让景帝御驾亲征平定叛乱而自己留守京城。再说那挑起七国之乱的是谁呢?自己想赢得那个美名,又怎么能躲避这场患难呢?拿亲自带兵平定叛乱的极其危险,与留守京城的极其安全相比(bi),自己是个引发祸乱的主谋,选择最安全的事情去做,却把最危险的事情留给皇帝去做,这就是让忠臣义士们愤怒不平的原因啊。在这个时候,即使没有袁盎,晁错也不可能免于杀身之祸。为什么呢?自己想要留守京城,却叫皇帝御驾亲征,按情理来说,皇帝本来已经觉得这是勉为其难的事情,但又不好反对他的建议,这样正(zheng)好给袁盎以进谗言的机会,使他的目的能够得逞。假若吴、楚等七国叛乱时,晁错豁出性命承担这一危险的平叛重担,夜以继日像淬火磨刀似的训练军队,向东边严阵以待,让自己的君主不至于受到烦忧,那么皇帝就会充分依靠他而不觉得七国叛乱有什么可怕。纵使有一百个袁盎,能有机可乘离间他们君臣吗? 唉!世上的君子如(ru)果想要建立伟大的功业,那就不要考虑保全性命的计策。假如晁错自己亲自带兵去讨伐吴、楚等七国,不一定就不会成功。只因他一心想保全自身,而惹得皇帝不高兴,奸臣正好趁此钻了空子。晁错企图保全自己的性命,正是他招致杀身之祸的原因啊!
相随而来的钓女,来到池边,竞相窥视她们自己妆扮过的映在池中的倩影。
夜黑雨狂的山冈上,老汉只好以榛子充饥。杜鹃声声哀怨啼血,就像老汉悲伤的泪滴。
唐军抗战叛军,沙尘使云海昏暗无光。
便一日数次出入华堂绣户,衔泥作窠。
白居易说,到天竺山去啊,那里如画卷展开,寺庙巍峨,流光溢彩。可爱的是东西二溪纵横交错,南北二峰高低错落自云霭霭。林逋说,并非如此,梅花的馨香幽幽飘来,怎比得上先到孤山探访香梅之海。待到雨过天晴再访稼轩不迟,我暂且在西湖边徘徊。
这节令风物有哪一点使人不称心?可不知怎的,我面对这满眼秋色,却禁不住黯然神伤。
什么草儿不黑腐,什么人哪似鳏夫。可悲我等出征者,不被当人如尘土。
她和我谈论好久,关于剑舞的来由,我忆昔抚今,更增添无限惋惜哀伤。
即便故园没有战火,但国土沦丧,南北分裂,已是亡国奴的我就是能回故乡也是颇为犯愁的事。
注释
⑨暗香浮动:林逋《梅花》诗:“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但怪得:惊异。
(19)伯:同“霸”,称霸。
(66)述造:即"述作"。不:同"否"。
(92)差求四出——派人到处索取。
⑸灵囿:古代帝王畜养禽兽的园林名。
五刑:秦汉时五种刑罚,见《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葅其骨肉于市。”